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 "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要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哇哇 原來如此喔 早二十年知道 我還是用口說的就借人了 哈哈
你太好心了啦 錢不容易賺耶 找人幫你管錢吧
方法一的方式,不是很恰當唷。 若事後確定該款項並非「保管」, 還會惹禍上身。
是這樣子的喔 啊~~ 法律好嚴謹喔~ 可是錢先借給他人”保管” 這樣說法不通嗎
謝謝分享
先參考看看囉 不知正不正確哩
不懂法律的人太多了 我也是其中一個 謝謝分享喔~
先參考囉 不知正不正確呀
我也不是很贊成方法一 因為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ㄉ人 且法律條文是不嚴謹的 比如說A條文可以對治A事件 但A事件又可以用B條文來抵抗A條文 所以 懂些法律是好 但我們無法那ㄇ全面 建議遇到事情還是請教專家比較好
嗯 遇到事情請教專家是最好的方法
千金難買早知道 哈哈 不是好心 是爛人
^^ 所以要找人幫你管錢呀 有人要找你借 你就說錢不是你管的
在現今和人往來,金錢當然也會往來,但是要看看,小金額看信用,大金額要抵壓品,保護自己;錢換來借據保管條的,太不切實際了,小金額要不回來,就當接濟,反正都是親友.
通常親朋好友借的錢 應不是小金額吧! 通常錢不太好收回來 應都是親朋好友 所以要借錢出去的 自己就要多想想囉
有啊 去年想說找個學生來管錢 今年就又被吃了幾十萬啦 不想吵 算了吧算了
^^" 這... 只能說你找不對人啦
原來台灣可以如此的做,早知道這種消息,在那個時候絕對對康是美的店員說:我要告妳們污篾,看她們還敢不敢一副那麼輕蔑與嚣張。 自從那次莫名被搜身之後,再也不到康是美買東西。
不愉快的購物經驗 其實是那店員處理不當 別氣了嘿~
這樣也是不容易做到啊 還要找2個證人 通常都是被最好的朋友借了不還 又要不回 人家臉皮比妳厚妳也沒辦法 最好就是不要有金錢往來最好
談錢傷感情 他跟你借時好言 要他還時卻推拖 賺錢不易,用在對的地方
沒氣,從來沒氣。 只是對於台灣服務業的態度完全傻眼。 台灣不是倡導自帶環保袋購物,沒想到變成光明正大可以搜身的理由。 台灣的商家很多,無需去需要被搜身的地方採購。 呵呵呵
^^